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成都检验检测认证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 为规范员工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塑造协会良好形象,促进协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 本规范是对本协会员工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协会进行员工管理的基本准则。
  • 全体员工应不断发扬“以质量为中心、用标准链世界”和“独立公正、传递信任、自律自治”的办会理念,把“诚信、文明、守法、敬业”自觉作为个人行为准则,为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一)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不做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情,爱护国家财产和公共财物。

(三)积极学习政治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第六条 忠诚协会,诚实守信。

(一)热爱和忠诚于协会,坚决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积极为行业的改革发展献计献策。

  • 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工作中认真加以贯彻执行。
  • 不做有损协会利益和形象的事情。当协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不一致时,应将协会利益放在首位,不计较个人得失;对损害协会利益的违法、违纪和违章行为,要勇于抵制并及时举报。

第七条 相互尊重,团结协作。

(一)树立团队意识和集体观念,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二)领导要善于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合理安排工作,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搞独断专权,不搞任人唯亲;要积极关心和指导员工的工作和学习,多为员工解决实际困难,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要积极加强与领导和同事间的沟通和交流。对同事工作中的不足,应积极当面指出并帮助改正,不背后议论、指责或向领导随意夸大汇报,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四)同事间相互尊重,不挑拨离间、造谣生事,不拉帮结派,工作中主动协作、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第三章 职业行为规范

第八条 严格执行协会作息制度

(一)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自离岗、串岗。

(二)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应及时向负责人请假,并持医院或相关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因事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预计请假天数,并由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办理请销假手续。

  • 文明工作,着装得体。
  • 着装整洁、得体。外出或走访会员应按要求佩戴好工牌。
  • 保持工作环境清洁,各类文件、工作用具应摆放整齐,不乱扔纸屑、果皮,不随地吐痰,不在禁烟区域吸烟,做文明员工。
  • 禁止在工作区域喧哗、打闹,自觉做到语言文明,和气待人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引入办公室。
  • 离开工作区域时应关好门窗,检查工作区域用电设备的电源是否关闭。

第十条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 遇到“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不推诿,不拖延。服从工作安排,勇于承担工作责任,高效、优质地完成工作任务。
  • 勇于开拓,不断创新,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 服从组织决定,听从领导指挥,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领导提出,一经确定,应坚决执行。如实、及时向领导报告和请示工作,不夸大成绩,不回避问题。
  • 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的规章、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努力成为业务能手。
  • 积极学习新技术、新知识和现代管理方法,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力求一专多能,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 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按要求完成培训和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公道正派,勤俭节约。

(一) 认真学习廉洁自律规定,树立勤俭办会的理念,不奢侈浪费,不贪图安逸享受。

(二) 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节约水、电、纸和办公用具,养成节约习惯。严格执行协会有关会议接待、差旅交通报销等相关规定,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三)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爱护协会财产。

(四) 在工作交往中,严禁索取或收受对方的酬金、礼品。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特别贡献奖,贡献奖,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可以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 在保护国家或人民财产、维护企业利益,以及在抵制违法、违纪和违章行为中做出积极贡献的;
  • 在进行创新工作、改进标准研制方法、优化组织管理、超额完成研制标准,为协会清收清欠或者在改进协会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方面,为协会提高经济效益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十四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 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 管理层员工因个人管理能力不足或工作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等个人原因导致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亏损的;

(四) 因工作过失造成不良影响,给协会财产遭受伤害和损失的:

(五) 泄露协会商业秘密,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 滥用职权,违反财务制度,使协会在经济上、社会上名誉遭受损失的。

  •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协会有权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 连续两次记大过,三次记过的:
  • 管理层员工因个人管理能力不足或工作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等个人原因导致管理不善,给协会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 泄露商业秘密,给协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未经协会同意,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 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给予员工处分和经济处罚,征求协会员工意见,受处分者本人可以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诉。协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做好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