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及《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为推动我市检验检测认证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各领域标准研究与制定,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的作用,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成都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团体标准,为规范和加强团体标准管理、制定和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成都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简称“成检协”)为满足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市场和创新需要,组织相关市场主体提出并制定,并由成检协组织审查、发布,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市场主体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
(三)鼓励标准及时吸纳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提升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
(四)统筹标准与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
(五)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条 成检协负责管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格式为“T/TIC发布序号-发布年号”,团体标准编号结构如下所示:
第六条 团体标准积极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为原则,以“促进发展与交流”为目标,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七条 成检协可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查、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成检协理事会负责审议批准《成都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九条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为成检协的内设组织,负责研究审议决策成检协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标委会工作条例详见附件1。
第十条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若干名。标委会委员由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高等院校、服务机构等从事相关领域(专业)、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并热心致力于标准化活动的相关代表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专家委员人选由成检协相关部室、成检协会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推荐,并填写《成检协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员推荐表》(见附件2)提交成检协秘书处,提请成检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聘任。
第十一条 标委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统筹协调、指导成检协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落实成检协理事会相关决议;
(三)预审《成都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通过后提交成检协理事会审议决策,审议决策团标工作其他管理制度;
(四)批准成立或解散技术工作机构,审议和批准技术工作机构工作计划;
(五)审议决策团标制修订、实施、监督、专家(顾问)选聘、对外合作等重大事项;
(六)评选、表彰优秀项目和为团体标准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与团体。
第十二条 标委会下设标准管理部门标研部,是成检协团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室,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政府对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负责成检协团标管理相关制度的组织制修订、管理和宣贯执行;
(二)负责组织落实标委会相关决策;
(三)负责标委会有关会议筹备及组织工作,具体包括会议议题汇总及初审,参会委员确定,会议通知发出,会议纪要整理及印发,会议材料归档等;
(四)负责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五)负责团体标准立项、征求意见、审查、报批以及发布等流程性管理工作;
(六)负责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成检协及标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标研部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立项、审查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邀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成检协所有。相关机构通过标研部获得标准内容。
第十五条 为促进技术的发展和更新,标研部应对涉及专利的成检协团体标准按照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置,以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及专利的成检协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成检协制定发布《成都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见附件3)。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复审等。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提出和立项:
(一)由相关单位联合2家及以上单位提出团体标准立项;
(二)成检协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立项;
(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团体标准立项。
第十八条 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一般由团体标准申报单位负责组建标准编制组,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九条 起草的团体标准应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二十条 标研部负责组织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技术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审查。审查时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使标准能充分反映各方利益,争取获得最大范围的拥护。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获得参加审查会专家人数的3/4以上赞成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通过技术审查的团体标准,标准编制组完善内容后报标研部,经审核、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
第二十二条 采用快速研制的团体标准要求为:符合立项条件、标准技术内容特别成熟且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团体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6个月,采用快速研制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的标准项目变更一次可延长3个月,但一个项目最多延长6个月。超过24个月未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成检协根据需要应组织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标准研制项目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成检协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七条 成检协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成检协标委会反馈,以便标准修订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成检协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接受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成检协团体标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