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不同。校准的目的是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或测量不确定度,确保量值准确,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这类示值的评定应根据相应的《校准规范》作出相应划定,按校准周期进行,并做好校准记录及校准标识。校准除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和确定有关计量特性外,校准结果也可以表示为修正值或校准因子,具体引导测量过程的操作。检定的目的则是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力压制性全面评定。这类全面评定属于量值统一的范畴,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检定应评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划定要求。这类划定要求就是测量装置检定规程划定的误差范围。通过检定,评定测量装置的误差范围是否在划定的误差范围以内。
(二)对象不同。校准的对象是通常是属于强制检定之外的测量仪器或装置。而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划定的强力压制检定的测量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划定:“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计量行政部分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分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力压制检定。未按划定声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检定的对象首要是三个大类的计量器具。1.计量基准(包括国际〔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基准ISO 1OO12—1)《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作出的定义是:国际〔计量〕基准:“经国际和谈承认,在国际上作为对有关量的所有其它计量基准定值依据的计量基准。” 国家〔计量〕基准:“经国家官方决定承认,在国内作为对有关量的所有其它计量标准定值依据的计量基准”。2.〔计量〕标准 ISO 1OO12—1标准将「计量〕标准定义为:“用以定义、使成为事实、保持或复现单位或1个或多个已知量值,并通过比较将它们传递到其它计量器具的实物千分尺、计量仪器、标准事物或系统(例:a.1kg质量标准中;b.标准量块;c.1O0Ω标准电阻;d.韦斯顿标准干电池)。” 3.我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力压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划定,“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力压制检定。”在这个明细目录中,已明确划定60项117种(1987-2002)计量器具列入强力压制检定范围。 值当注意的是,这个《明细目录》第二款明确强调,“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力压制检定。”这就是要求列入种强检目录中的计量器具,只有用于贸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力压制检定的范围。对于虽列入目录,但实际使用不是用于贸医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可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 以上三大类之外的测量装置则属于非强制检定,即为依法管理、计量校准的范围。
(三)性质不同。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于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这是一种技术活动,可根据组织的实际需要,评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为计量器具或标准事物定值的过程。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裁定采用的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根据规范制订校准周期、校准标识和记录等。检定属于强制的执法行为,属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此中的检定规程协定周期等全部按法定要求进行。
(四)依据不同。校准的首要依据是国家、地方、行业或知名企业制订的《校准规范》(代号JJF打头),或参照《检定规程》的要求。在《校准规范》中,组织自行划定校准程序、方法、校准周期、校准记录及标识等方面的要求。因此,《校准规范》属于组织实施校准的引导性文件。检定的首要依据是《计量检定规程》,这是计量设备检定必须笃守的法定技术文件。此中,凡是对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周期、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及检定结果等作出划定。计量检定规程可以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分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三种。这些规程属于计量法规性文件,组织无权拟定,必须由经批准的授权计量部分拟定。
(五)方式不同。校准的方式可以采用组织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联合的方式进行。组织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校方式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从而节省较大费用。组织进行自行校准应注意必要的条件,而不是对计量器具的管理放松要求。例如,必须编制校准规范或程序,划定校准周期,具备必要的校准环境和具备一定素质的计量人员,至少具备高出1个等级的标准计量器具,从而使校准的误差尽可能缩小。在多数测量领域,标准器的测量误差应不跨越被确认设备在使历时误差的1/3至1/10为好。这个之外,对校准记录和标识也应作出划定。通过以上划定,确保量值准确。检定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部分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根据我国现状,多数生产和服务组织都不具备检定资格,只有少数大型组织或专业计量检定部分才具备这类资格。
(六)周期不同。校准周期由组织根据使用计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确定。可以进行按期校准,也可以不按期校准,或在使用前校准。校准周期的确定原则应是在尽可能减少测量设备在使用中的风险的同时,维持最小的校准费用。可以根据计量器具使用的频次或风险程度确定校准的周期。检定的周期必须按《检定规程》的划定进行,组织不能自行确定。检定周期属于强力压制性约束的内容。
(七)内容不同。校准的内容和项目,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必要时给出不确定度,以确保量值准确。检定的内容则是对测量装置的全面评定,要求更全面、除开包括校准的全部内容之外,还需要检定有关项目。例如,某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的技术条件、检定条件、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检定周期及检定结果的处置等内容。校准的内容可由组织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因此,根据实况,检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取代校准,而校准不能取代检定。
(八)论断不同。校准的论断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准的结果可以给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检定则必须依据《检定规程》划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测量装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凌驾《检定规程》划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为不合格,在划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以内则为合格。检定的结果是给出《检定合格证书》。
(九)法律效力不同。校准的论断不具备直接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量值含不确定度,属于一种技术文件。 但在通过国际实验室认可准则的情况下,校准结论在一定领域或行业范围予以互认,在国际技术交流日益发展的今天,校准的应用更为广泛。而检定的论断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定依据检定合格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来源: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